王朝的再次获刑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发布的消息称,2011年9月9日零点40分,备受媒体关注的河北“王朝抢劫案”在保定北市区法院的审理有了一审结果。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朝再次获刑13年。
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王朝驾驶汽车从石家庄出发,11时32分到达保定市华电生活区。12时10分许,被害人陈英茹下班回家,王朝趁陈不备,将其推入屋内,使用胶带将陈嘴封住,手脚捆绑。在翻找财物过程中,王朝数次接听其母亲电话;并从餐厅酒架上取下REMY红酒一瓶(标有力娇酒中文字样),放置于卧室门口。王朝抢走陈家现金13000元,红色三星手机一部,金项链2条、黄金、翡翠等戒指4枚、XO酒一瓶。
14时30分许,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新乐附近使用所抢手机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邢世平催促王朝赶去处理交通事故。15时07分王朝到达石家庄桥西,与邢世平在桥西事故中队办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期间,王朝将所抢手机送给朋友底某。底某将手机交其子史某可用。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王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朝系入户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认为,根据王朝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
法院表示,如王朝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北市区法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北媒体8日23时说,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当日对被社会广泛关注的王朝抢劫案公开开庭审理,截至发稿时前,合议庭正在进行合议,尚未宣判。
“王朝抢劫案”于2007年5月由保定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经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发还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因主角王朝自称遭李刚(河北大学校园车祸肇事者李启铭之父)“栽赃陷害”一度引发社会关注。
此前,公诉人对媒体表示,对“王朝案”重新开庭审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高度负责和严格公正、公开透明执法的决心。专程赶到保定旁听此案的河北省公安厅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全省公安机关将认真反思该案在公安侦查办案环节存在的瑕疵,举一反三,认真汲取教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附 宣判词全文:
继续开庭,传原审被告人王朝到庭!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一案,本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判!
经再审审理查明:
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原审被告人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从石家庄市出发,11时32分已到达保定市华电生活区附近。12时10分许,被害人陈英茹下班回华电小区5-1-501家时,王朝趁其不备,将其推入室内,使用胶带将陈英茹嘴封住,手、脚捆绑。在翻找财物过程中,王朝数次接听其母杨惠贤电话,并从餐厅酒架上取下REMY红酒(标有力娇酒中文字样)一瓶,放置在卧室门口。王朝抢走陈英茹家现金人民币13000元;红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688元;24K黄金项链一条,价值 1397.37元;24K黄金戒指一枚,价值 688.74元;翡翠戒指一枚,价值998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铂金戒指各一枚、XO酒一瓶。14时30分许,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新乐东五楼附近使用所抢手机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邢世平催促王朝抓紧赶去处理交通事故, 15时07分王朝到达石家庄桥西非标准设备厂附近,与邢世平在石家庄市桥西事故中队办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期间,王朝将所抢手机送给底雪峰,底雪峰交其妻史艳欣使用。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英茹、其丈夫李全化及邻居王博、张彤证实被害人陈英茹在其家中被抢劫财物,购物发票、收据及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部分被抢劫物品及其价值。华电小区保卫人员刘贺宾、刘德兵、郭荣建证实赶到案发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节。现场勘查检查人员石俊鹏、邢哲出庭证实二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从现场提取一瓶酒和胶带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见证人霍文胜、被害人陈英茹陈述印证了上述情节。石俊鹏还证实其自现场提取的酒瓶上熏显出一枚有鉴定价值的指纹,并予以拍照、固定。公安人员刘彦华、任天红证实该指纹照片与其他现场照片储存于A49光盘,由二人相继保管,直至该指纹照片被送公安部进行物证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酒瓶上的指纹系被告人王朝左手中指所留。证人表亚辉、邢世平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与王朝通话,通话清单显示出的王朝手机运行轨迹与上述二人通话时在保定市华电小区附近。又被害人陈英茹证实实施抢劫的人在案发现场数次接听电话,而王朝母亲杨惠贤亦证实案发当日中午三次拨打王朝电话,均系王朝本人接听。通话清单显示王朝的手机和杨惠贤家固定电话三次通话相吻合,结合现场指纹系王朝所留的证据,足以证实案发时王朝就在作案现场。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抢手机从底雪峰之妻史艳欣处提取,底雪峰及王洪涛证言证实,该手机系王朝交给底雪峰。手机通话清单显示被抢手机先后被王朝、史艳欣、底雪峰使用,从史艳欣处调取的手机串码与公安机关从陈英茹处调取的被抢手机包装盒的手机串码一致。证人邢世平证实了当天下午拨打王朝电话,通话清单显示王朝接听邢世平电话时使用的是被抢手机的事实,上述证据足以证实王朝交给底雪峰的手机系被抢手机。车辆登记资料等书证及王朝前妻刘卉证言证实王朝有一辆车牌号为冀AW5937的东风雪铁龙赛纳车,高速公路监控信息及朱小利证言证实车牌号码为937的车辆进出高速公路的时间,与上述王朝手机运行轨迹相吻合。邢世平的事故财产损失现场勘验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清单,王朝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项目清单等书证及证人李保刚、郭永军证言证实,8月10日王朝与邢世平的事故车辆已完成拆解、验损,8月11日下午2时30分后王朝与邢世平办理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与王朝通话清单显示的王朝8月11日上午、中午在保定,时间上并无矛盾。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朝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属实。
对王朝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观点,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辩护人提出补充侦查的主体应为原侦查机关的辩护观点。经查,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即进入法庭审判过程,检察机关在此过程中依法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在延期审理期间,北市区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并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因北市区公安分局协助侦查有困难,保定市公安局抽调有关力量成立“专案组”协助北市区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辩护人提出现场勘查笔录没有侦查人员及见证人亲笔签名,霍文胜不是见证人,且无法提供案发当天现场勘查笔录的草稿,石俊鹏出庭只能证实勘查问题,言词不可替代证据本身。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现场勘查笔录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观点,经查,石俊鹏、邢哲当庭证实二人共同对现场进行了勘查,霍文胜见证了现场勘查过程。石俊鹏还证实制作正式的现场勘查笔录后打印了勘查人员及见证人的姓名,霍文胜证言证实见证了整个现场勘查的过程,被害人陈英茹亦证实了现场勘查的情况。该证据虽未有相关人员亲笔签名,存在瑕疵,但已得到合理解释,依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三、关于辩护人提出扣押酒瓶的物品清单只有石俊鹏一人签字,该清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现场照片没有显示提取酒瓶的特征,不能显示指纹与现场酒瓶的关系,不能认定指纹和酒瓶来自案发现场的辩护观点,经查,扣押物品清单仅有石俊鹏一人签字存在瑕疵,但是石俊鹏、邢哲、霍文胜均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了该酒瓶,且扣押物品清单上有见证人及被害人签字,足以证实现场提取该酒瓶的真实性。公安人员石俊鹏出庭证实从现场提取的酒瓶上熏显发现一枚有鉴定价值的指纹,拍照固定后,储存于A49光盘,后送公安部鉴定。刘彦华证言印证上述情节、且石俊鹏、王小龙还证实该酒瓶自提取至发还前一直在石俊鹏保管之下,又被害人陈英茹及其丈夫李全化均证实,公安机关第二次提取的酒瓶就是当时从石俊鹏处领回的酒瓶。并经公安部微量物质鉴定,证实该酒瓶上还有熏显指纹时留下的502粘合剂成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朝的指纹来自现场提取的酒瓶,扣押物品清单形式上的瑕疵不影响该证据的效力,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
第四、关于辩护人提出指纹的提取、鉴定均由石俊鹏一人完成,程序违法,该证据不能采信,该指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经查,该证据由一人完成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石俊鹏出庭对提取、鉴定的具体过程做出了详细解释,另,本次开庭公安部已重新对指纹进行了鉴定,证实现场指纹系王朝所留,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第五、关于辩护人提出酒瓶发还违法的观点,经查,侦查机关已于2006年8月14日对酒瓶上的指纹固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并无不当。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辩护人提出第二次送检公安部的指纹不能确认来自案发现场,A49光盘中指纹的形成时间已被修改,属于变造的观点,经查,石俊鹏证言证实,拍照后即将照片电子版交给内勤刘彦华保管。刘彦华证言证实,其将该照片刻录进A49光盘保管直至移交给任天红。任天红证言证实,其从刘彦华处接管该A49光盘,至本次公安部鉴定,才从A49光盘中调出该指纹的电子档。石俊鹏、刘彦华、任天红均证实在其保管期间无人调取过指纹的电子档。且A49光盘中该照片属性显示拍照日期为2006年8月14日,与卷中指纹照片显示时间一致,足以证实指纹照片的形成时间是2006年8月14日。上述保管过程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确认送检公安部的指纹确系来自案发现场。
第七、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出具的号码为139xxxxx190手机通话清单的办案说明,不属于法定证据及该手机通话清单显示信息不完整,系变造,不具有证据效力,对通话清单的质证应当公开进行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话清单显示的信息与多名证人证言证实拨打王朝电话,其本人接听的情节相印证,该通话清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通话清单已经庭审质证,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通话清单涉及侦查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于法有据。
第八、关于王朝及辩护人提出王朝案发当日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王朝所使用的139xxxxx190的手机的运行轨迹与杨惠贤证言、被害人陈英茹陈述、证人邢世平、底雪峰、表亚辉、梁晓光、孔令冲等多人证言吻合,证实王朝案发当天到过保定。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中的原始记载及证人李保刚均证实,2011年8月10日车辆拆解、验损已经结束,王朝在保定作案之后返回石家庄办理交通事故手续在时间上并不冲突。王朝及辩护人提出王朝没有作案时间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第九、关于辩护人提出辩方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公诉人指控王朝犯罪的证据使用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第十、关于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指控所抢劫物品,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赃物下落,不能认定的观点,经查,被害人陈英茹、李全化关于被抢物品陈述一致,且有被抢物品的购买发票予以印证,对辩护人观点不予采纳。
第十一、关于王朝辩称被害人陈述中称抢劫的人持枪,抢劫事实尚未查清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中未发现弹痕,也没有找到枪支下落,公诉机关认为王朝持枪抢劫的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故该辩解观点不能成立。
第十二、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安部的鉴定人员刘寰、白烨参与本案两次鉴定,应当回避的辩护观点,经查,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条关于鉴定人回避的规定,本案鉴定人不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第十三、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假案,串码可以伪造,不排除有人故意陷害王朝的观点,经查,本案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点,本案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属实。
第十四、关于辩护人提出高速公路监控信息显示的尾号为937的车辆不能认定为王朝驾驶的车辆的辩护观点,经查,证人邢世平等人证言、王朝手机运行轨迹相互印证,证实了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来往于石家庄与保定的情节。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原审被告人王朝系入户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原审被告人王朝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朝抢劫案最终结果
王朝抢劫案最终结果:重审后再次判刑13年。
基本介绍: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持枪抢劫案,经过近3个月的侦查,北市区警方锁定王朝是此案的疑犯。警方从手机通话清单上查到,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直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发到手里时,王朝才知道是因为抢劫罪被提起公诉,2007年12月10日,以抢劫罪被判刑13年,由此开始了他的牢狱生活。
如何看待河北保定王朝抢劫案?
个人倾向于支持李刚,同时认为"王朝无作案时间"是媒体误读,王朝没有误判。
因为最王朝最核心的不在场证明是假的。
警方的调查,那天上午12点10分,王朝在保定市华电生活区入室抢劫。
这两桩事件,相差1小时40分钟,相距152公里。则在同一天击中了王朝。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持枪抢劫案,经过近3个月的侦查,北市区警方锁定王朝是此案的疑犯。警方从手机通话清单上查到,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直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发到手里时,王朝才知道是因为抢劫罪被提起公诉,2007年12月10日,以抢劫罪被判刑13年,由此开始了他的牢狱生活。
总结如下:
此前,公诉人对媒体表示,对“王朝案”重新开庭审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高度负责和严格公正、公开透明执法的决心。专程赶到保定旁听此案的河北省公安厅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全省公安机关将认真反思该案在公安侦查办案环节存在的瑕疵,举一反三,认真汲取教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我来告诉大家,王朝的案子为什么要凌晨40分宣判
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副院长吴亦涛对该案的六大疑点进行了回应
9月10日,该案审判长、北市区法院副院长吴亦涛通过媒体对该案作了六个方面的回应:1、王朝的母亲是本案的证人。依法不能旁听该案;2、鉴于通话记录清单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进行了40分钟的不公开审理;3、针对原案的证据瑕疵,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北市区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进行了补充侦查,对原案中的瑕疵证据进行了补充完善,这些依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非一律排除;4、对于该案被害人代理律师提出的作案动机,法庭未将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5、保定市检察院对该案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调查,报告显示侦查人员并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而王朝有多次自伤自残行为。6、关于电话记录的疑点,王朝使用所抢手机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是指王朝将自己的13930111190手机卡插入被害人陈英茹的红色三星手机中接听了邢世平的电话
王朝抢劫案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王朝抢劫案的处理结果如下:
在陈小菊被抢劫那天,多名证人证言青年王朝在石家庄处理一起交通事故。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石家庄天气晴朗。早上8点刚过,王朝就来到石家庄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修理厂。4天前,他和石家庄税务局的公务员邢世平,因撞车而争执不下。
邢世平觉得与他撞车的这个年轻人态度不好,“很横”。这一年,王朝29岁,已经拥有两家公司,资产数百万。因为一天到晚忙工程,面对邢世平的指责,他颇有些不耐烦。
最后两人约定,8月11日去修理厂,验损王朝的车。修车厂老板钱程此前给王朝修过车,在验损时有扩大车损的倾向“我记得他们的验损单有些项目是后来添加的,不属于此次事故范围。保险公司代表为此发了火。”邢世平说。
核对结束后,钱程陪王朝、邢世平,到交警大队事故科。两人在事故科开始办手续的具体时间,邢世平已回忆不起来,但他认为“9点之前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在修车厂耽搁了一段时间。邢世平和王朝要在各种材料上共同签字,其中签订了一份《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人是郭永军。郭永军是当地物价局的公务员,被派驻交警大队事故科,负责定损价格鉴定。
在警方的问讯笔录中,郭永军承认,他是在2006年8月11日,为王朝和邢世平做了价格鉴定。而出具一份鉴定书的时间,一般在一个半小时左右,最长两个小时。郭永军他们是早晨8∶30上班。这意味着,如果一切都顺利的话,应该是在上午10点30分,至11点之间,王朝能够处理完鉴定事宜。
鉴定完,王朝需要交700元鉴定费,但他没带那么多现金孔令冲记得那天上午11点之前,王朝打电话找他借钱,孔从朋友处借了1000元,交给王。等王朝交鉴定费时,邢世平已缴完钱离开。但两人的收据编号是依次挨着的。
邢世平的收据编号是9392127,王朝的则是9392128。交完钱,领到鉴定书,王朝去找好友赵杰吃午饭。赵杰回忆,席间,王朝心情大好,还笑着把鉴定书向赵扬了扬。吃饭时,王朝母亲杨惠贤还给王朝打了几个电话,叫他不要喝酒。下午两点半,邢世平和王朝接受石家庄市桥西区事故科干警贾建立的调解,现场还有邢的女儿和同事。
证实,现场提取酒瓶上的指纹系被告人王朝左手中指所留。证人表亚辉、邢世平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与王朝通话,通话清单显示出的王朝手机运行轨迹与上述二人通话时在保定市华电小区附近。又被害人陈英茹证实实施抢劫的人在案发现场数次接听电话,而王朝母亲杨惠贤亦证实案发当日中午三次拨打王朝电话,均系王朝
关的协助下,进行了补充侦查,对原案中的瑕疵证据进行了补充完善,这些依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非一律排除;4、对于该案被害人代理律师提出的作案动机,法庭未将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5、保定市检察院对该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条关于鉴定人回避的规定,本案鉴定人不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第十三、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假案,串码可以伪造,不排除有人故意陷害王朝的观点,经
鹏出庭证实从现场提取的酒瓶上熏显发现一枚有鉴定价值的指纹,拍照固定后,储存于A49光盘,后送公安部鉴定。刘彦华证言印证上述情节、且石俊鹏、王小龙还证实该酒瓶自提取至发还前一直在石俊鹏保管之下,又被害人陈英茹及其丈夫李全化均证实,公安机关第二次提取的酒瓶就是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