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通话记录模式怎么写
见: 录音整理记录
录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通话手机号码: 拨出手机号码: ;
接听手机号码: 。
通话人: ;
录制人: ;
录制设备: (牌子、型号)手机。
说明:录音时长 分 秒,是 在给 打手机过程中开始录音。
证明目的: 认可 事实。
录音具体谈话内容,整理如下:
(0分 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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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整理时间:
如何打印通话记录清单?
本人带着身份证,去通话号码所属营业厅就可以打印。
别人的通话记录清单,只有公安人员办案可以打印,
任何人没有号码主人的授权,都无法调取打印通话记录清单。
公安机关可以调取通话内容吗?
不可以,警方只可以根据手机号码调取通话记录,对于通话内容是没有办法知悉的,除非公安机关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提前采取技术政策措施,监听其手机通话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由此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份证,去通话号码所属营业厅就可以打印。别人的通话记录清单,只有公安人员办案可以打印,任何人没有号码主人的授权,都无法调取打印通话记录清单。公安机关可以调取通话内容吗?不可以,警方只可以根据手机号码调取通话记录,对于通话内容是没有办法知悉的,除非公安机关经过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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