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聊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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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然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而随着短视频大热,“无图无真相”已被视频所迭代更新。那么,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这类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在河南省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
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连日来,记者围绕电子数据进行了多方走访。
【新规】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别删!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
“朋友,最近手头紧,能不能借1万块我想买个新手机?”
“好,微信转给你!”
信息化的发展,让人们的一言一行越来越被记录,越来越“雁过留痕”。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让事实变得有据可查。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案例】电子数据到底有多管用?借钱不还、房屋买卖纠纷等都可以使用
电子数据到底有多管用?连日来,记者从郑州市多家法院获悉了几例庭审过程中应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案例。这些案例与普通市民的生活可以说是息息相关。
案例1:公司经营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刚好拿来作证据
陈女士去年4月到郑州市二七区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的合约,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宣布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随后,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时,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常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工合同等,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
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女士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456.04元。
案例2:借款不还?记得保存转账记录、催还款记录
传统的借款,大家大多使用纸质版的借条、收条,通过签字、“按手印”等方式来保证权益。这些也是打官司过程中常见的证据之一。如今,不论是银行卡转账还是微信、支付宝转账,一笔一笔记录得清清楚楚。
冯先生手头紧张,跟张先生借了3万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张先生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冯先生转了共计3万元。
过了两个月,见冯先生没有及时还款,张先生请他补了一张借条,载明从张先生处借到现金转账人民币叁万元整,并约定日利率以及本息归还的时间。
到了约定时间,冯先生依然没有还钱,今年3月初,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条,微信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由《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案例3:户口未及时迁到郑州,二手房交易“黄”了,谁之过?
二手房买卖,涉及环节众多,一旦出现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违约责任谁来承担就成为争议焦点。因此,部分中介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会拉个群,让买卖双方有啥情况都及时在群里沟通。
郑州市民陈女士有一套住房想要出手,通过中介,找到了买主薛女士。不过,薛女士是通过人才引进刚从外地来到郑州,户口正在办理过程中,双方遂约定了相关二手房买卖的事宜。
不过,到了双方约定的网签时间,薛女士的户口还没有办好。对此,陈女士认为,买方已经构成违约,合同不再履行,并需要支付违约金。
随后,双方就此打起了官司,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也作为证据予以提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网签手续办理条件成就时,原告仍不具备郑州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客观上导致双方无法及时办理网签手续,虽然最后也预约了网签,但办理时间已经超出合同约定将近两个月,在此期间原告也未与被告就网签时间进行协商变更,因此被告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购房合同解除,薛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
双方均上诉,今年2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释疑1】以前电子数据也能当证据,此次修改目的是啥?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法院以往的审判过程中,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等已经可以作为证据,此次修改的意义是啥?22日,针对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河南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煦燕。
李煦燕介绍,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对于扩展证据收集途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释疑2】修改后,哪类案件相对更加受益?
李煦燕表示,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因此,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释疑3】修改后,对于普通市民维权有啥好处?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煦燕说,在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细化、明确电子数据范围,能有效扩展律师协助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同时,电子数据的提取、法庭中的出示、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等规则的有效适用,也给律师办理诉讼案件带来挑战。律师需要不断探索学习,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进而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度和公正度。
【服务】电子数据这么有用,平常咋保存?
不过,使用电子数据当证据,也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此前就有一女士仅拿一张微信转账截图去打官司索要欠款被法院驳回的事件。对此,22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请他为大家支招。
“即将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张波说,比如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张波提醒,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第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郑州女子网购前后客服戏精变脸,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
现在网购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很多人都已经习惯了在网上购物,因为网上的物品不仅便宜,而且客户服务也不差,相关部门为了保障购物者的权益,还要求网上的商家提供了七天免费退换货,但是在网上购物因为看不到实物,偶尔也会碰到各种糟心的事情,家住郑州的王女士就碰到了一件这样的事,下面就来说一说事情的经过:
一、网上购物客服服务态度极好
郑州女子网购前后客服戏精变脸,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河南郑州的王女士在年前通过某个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母婴洗衣机,在购买前咨询客服能够给安装,客服答应的特别爽快,承诺无限期异地包安装,而且还免费。王女士就放心的购买了这款产品。
二、安装时遇到麻烦,再次联系客服变脸
等春节过后,王女士想要安装上这款洗衣机联系厂家,却被告知不提供安装服务,如果想要安装的话需要缴纳费用,王女士再次联系了这个商家的客服,却被客服一直用表情敷衍,最后直接告诉了王女士自己安装水管,面对客服这种态度,王女士很是气愤。
三、遇到网络购物问题应该如何维权
在我们网上购物遇到类似问题时一定不要忍气吞声,而是要用正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可以将跟客服的聊天记录保存下来并提交给平台的售后,先用平台的方式来维护权益,如果平台的判罚不满意的话,那么可以直接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投诉这些商家,网络并非不法之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一样会受到惩罚。
你知道郑州女子网购前后客服戏精变脸,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欢迎留言讨论。
郑州市专业恢复手机上的短信微信内容的人
自己动手就可以了。
需要用到迅捷微信聊天记录恢复器进行数据恢复了。操作方法也非常简单,打开下载好后的迅捷微信聊天记录恢复器,它会自动检测出iTunes备份文件,选择设备名后,点击“开始扫描”即可。
扫描完成后,我们会看到页面左边会有“图片”、“微信”、“联系人”、“短信”四个选项,点击“图片”即可在右侧开始查看图片具体信息。对需要恢复的照片进行勾选,点击导出就可以了。
郑州副院长工作群发不当言论,校方是如何回应这件事的?
河南郑州的副院长在工作群当中发表了不恰当的言论,校方对此事回应声称由于副院长的微信号被盗了,也是私下直接托警方的朋友帮忙找回了微信号。当这样的一个解释在发表以后,很多人都表示不可置信,认为如今一些微信当中由于绑定了银行卡和一些个人所有的账户。微信的账号安全系数要比QQ好很多,根本就不存在有盗号的风险,这件事情也引起了网友们重大的关注。
而在经过事情的调查了解,当地的学校也成立了专案小组,针对性的了解副院长的微信号是否被盗?由于副院长的不恰当言论,已经给其他的老师造成不良的影响,事情还需要等进一步调查了解以后,才知道究竟是不是副院长所发微信聊天内容。但在被调查期间,已经把副院长的身份进行了停职处理,很多网友猜测事情的来龙去脉。可能是由于副院长发错了工作群,所以才导致这样的一条不当言论被他人所看见。
副院长所发的文字非常的露骨不堪,让很多人都难以相信,这竟然是一个高效的副院长发表出来的。为了让自己逃避责任,所以就不得不把所有的事情全部都推到微信账号被盗。现如今有很多人在使用微信的时候,大多都和手机号相关联,如果他人没有副院长的手机号,是根本不可能出现有盗号的行为。
作为一所高校的副院长,应该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任,从事教育行业就应该给其他的老师和学生们起好带头作用。绝对不能因为一时的糊涂而对自己的事业造成一定的影响,能够想象到这个副院长也很后悔自己的行为。不管事情究竟如何,更多的网友还希望能够早日有水落石出的那样一天,这样既能还给副院长一个公道,还能让更多的网友安全的使用微信。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
了常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工合同等,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今年
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