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变更后可以消除以前的开房信息吗
不能消除
【拓展资料】
在很多离婚案件的咨询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获取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会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比如聘请“私家侦探”、找寻公安熟人、酒店员工等调取所谓的开房证据。那么,问题来了。这样开房记录能当证据使用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能当证据使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们知道开房记录属于个人隐私,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无法取得,如果在法庭上当事人不能证明其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将被排除。另外,只有公安内部有权限的人才能拿到开房记录,这属于个人隐私,一经检举,公安涉及人员将被追责。在近期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开房记录属于行踪轨迹信息,非法获取或提供达50条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那么,离婚的当事人如何获得合法的开房记录证据呢?答案还是有的。只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开房记录作为证据即可。法院会根据是否有调取必要性进行决定。当然仅凭开房记录从证明力的角度来看,还是相对薄弱了。当事人不应仅考虑将开房记录作为唯一证据,还应当从多个方面着手搜集有关证据。
现实生活中,要取得出轨的直接证据是比较难的,大多数的案件能提供的,无外乎微信、QQ的聊天记录、电话记录、开房记录等。“但这些证据大都属于间接证据,单独一两样,法官很难采信。”尤其在庭上,被指责出轨的一方还会以各种理由否认,证明力相对较弱。
“捉奸在床”的照片当然要好一些,如果还有人证在场,证明力会更强一些,能给对方造成比较强的心理威慑,迫使对方让步的可能性比较大。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不是在自家“捉奸”,很多场合需要破门而入,这样得来的证据容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
一言概之,法庭对出轨的证明要求比较高,最好能尽可能多地收集各类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QQ聊天记录,和开房证明可以作为是婚外恋的证据吗?
1、QQ聊天记录和开房证明可以作为婚外恋的证据,但能证明到什么程度,要根据证据的具体内容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 “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法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显然,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属于证据的法定形式。
3、开房证明,属于书证,也是证据的法定形式。
4、综上,QQ聊天记录和开房证明,都是证据的法定形式,可以作为婚外恋的证据,但这些证据能证明的程度,要根据QQ聊天记录和开房证明的具体内容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我发现了我老公与其他女子的QQ聊天记录,里面提到了开房和约会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吗?
离婚不需要任何证据,或者说任何证据都不能做为离婚的条件,离婚需要双方商定后可以直接去解除婚姻,而不需要任何证据.单纯的一方提出离婚要求,另一方拒绝也是没办法离婚的.
婚内出轨的证据该怎么收集
实践中,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对方婚内出轨的证据:1、捉奸时尽可能邀伴同行当知道对方准备或者正在与他人通奸时,尽可能邀请两到三个愿意出庭作证的人一起前往捉奸,这样即能尽量争取更多的人证。同时尽可能用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作好影像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尽可能多地收集间接证据抓奸并不一定要抓到现场,可以尽可能收集其他间接证据,如:QQ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短信内容、电子或纸质书信、两人在公共场合较为亲密的照片、一起旅游的合影、租房合同、物业和水电费凭据、开房记录、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互赠礼物、村(居)委会、派出所的证明等等。3、对易消失、更改的证据及时保全、固定有些证据可能是稍纵即逝的,比如通奸现场等无法再现的场景,可以通过请求公权介入做笔录的方式固定,这样,即使对方以后删除或者更改,那也不受影响。4、监听监视须谨慎一些当事人为了取得配偶方不忠的证据,通过不正当途径采购、安装监听和监视设备,而我国法律对这些设备的使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稍有不慎则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最终将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处罚。5、适当借助公权当事人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取证,既可能引发侵权责任,也会导致证明力低下等。因此,建议适当借助公权介入。
的证据:1、捉奸时尽可能邀伴同行当知道对方准备或者正在与他人通奸时,尽可能邀请两到三个愿意出庭作证的人一起前往捉奸,这样即能尽量争取更多的人证。同时尽可能用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作好影像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尽可能多地收集间接证据抓
据是比较难的,大多数的案件能提供的,无外乎微信、QQ的聊天记录、电话记录、开房记录等。“但这些证据大都属于间接证据,单独一两样,法官很难采信。”尤其在庭上,被指责出轨的一方还会以各种理由否认,证明力相对较弱。“捉奸在床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 “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法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
、电话记录、开房记录等。“但这些证据大都属于间接证据,单独一两样,法官很难采信。”尤其在庭上,被指责出轨的一方还会以各种理由否认,证明力相对较弱。“捉奸在床”的照片当然要好一些,如果还有人证在
备,而我国法律对这些设备的使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稍有不慎则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最终将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处罚。5、适当借助公权当事人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取证,既可能引发侵权责任,也会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