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人: 姜运华
职能: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督办、外事、信访、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法制宣传处
负责人: 刘鲁建
职能: 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组织编写和审定全省统一使用的普法教材;承担省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律师管理处
负责人:
职能: 负责全省律师事务所的审批、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监督管理律师和律师机构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国(境)外律师事务所驻鲁办事机构;指导、监督全省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公证管理处
负责人: 李邦喜
职能: 负责全省公证机构的审批、公证员执业证的颁发;监督管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执业活动。
基层工作处(社区矫正与帮教安置工作处)
负责人: 吴明义
职能: 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政策法规处(法学教育处)
负责人:于国柱
职能: 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情况监督检查;承担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承担全省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司法鉴定管理处
负责人: 侯黎明
职能: 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装备财务处
负责人: 刁春风
职能: 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后勤服务及安全保卫工作。
人事处(警务处、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负责人: 隋少彦 司考办负责人:管言明
职能: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按规定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工作;承办协管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政治部
职能: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警务处、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承担。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人:邸铁成
职能: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人:孟昭峰
职能: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山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负责人:张圣中
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省劳动教养工作规章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的所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及场所警戒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规划全省劳动教养场所的总体布局;负责全省劳动教养人员的分配、调拨和减延劳教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以及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审批工作;指导劳教单位的财务、装备,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全省劳教单位干警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有关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负责人:郝海轮
学校简介: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经司法部同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专科层次的警察类普通高等学校。学院的前身是1982年12月建立的山东省司法学校(1989年6月更名为山东省法律学校)。学院实行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共管,以省司法厅为主的管理体制,首批开设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司法警务、司法助理、司法信息技术五个专业,在校生规模暂定为5000人。
学校地址: 济南市二环东路6997号(燕山立交桥南头) 邮政编码:250014
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
负责人:
职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各类公证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
负责人:于荣双
职能: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制定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受理全省影响较大的法律援助案件,并指派执业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筹集、管理法律援助基金;负责组织开展与国(境)内外法律援助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宣传以及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工作。
请问国家司法部的具体地址在哪?邮编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电话:86-10-65153508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邮编:100020
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一、以下中央驻鲁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疫检验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分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管理局)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版权局)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省粮食局
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贸易办公室
山东省机械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档案局
山东省保密局
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三、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管理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山东省公安厅边防局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淄博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枣庄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泰安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济宁办事处四、以下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证监会济南证券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邮政局
山东黄河河务局
山东省地震局
山东省气象局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山东省烟草专卖局
山东省盐务局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济南铁路局
山东省地方铁路局
山东省卫生防疫站
中国山东渔港监督局
中国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
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
山东省兽医卫生监督所
山东省交通稽查总队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
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
山东省黄河小清河水上安全监督局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
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五、以下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监理站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局
山东省纤维检验局
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水政监察总队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山东省黄河小清河航务管理处六、省交通部门和渔业部门设在各地的港航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以上省级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办理委托书,并对受委托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今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增加新的行政处罚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其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再单独公布。
1997年9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省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
(一)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七)按规定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全省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十)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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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象局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山东省烟草专卖局 山东省盐务局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济南铁路局 山东省地方铁路局 山东省卫生防疫站 中国山东渔港监督局 中国山东渔业船舶
护总站 山东省兽医卫生监督所 山东省交通稽查总队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 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 山东省黄河小清河水上安全监督局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 山东
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
人: 隋少彦 司考办负责人:管言明职能: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按规定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工作;承办协管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