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里面原告和被告的通话记录转成文字通话记录的内容怎么打?
庭审活动是以法官为中心,原被告以及各自的律师和证人参与的交互性法律活 动。庭审活动庭审是一个资料的有序展示过程,所以资料的管理和展示对庭审过程能否顺 利进行至关重要。 传统的庭审资料管理,往往都是庭审前预先取得资料,包括证人口供,相关法律文 献等。然后,在庭审过程中,随着庭审的进行,将这些资料陆续展示出来。
在实现本发明过程中,发明人发现现有技术中存在以下缺点 传统的庭审资料管理,往往都是庭审前预先取得资料,包括证人口供,相关法律文 献等。但是在实际庭审过程中,控辨双方往往会提出新的语音资料,这些新提出的语音资料 由庭审场记员进行记录。但是场记员的记录往往会出现错误,导致记录的准确性降低。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庭审过程中语音信息转换成文字信息的方法和装置,实现了对 庭审过程中产生的实时语音资料的高效和准确记录。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庭审过程中语音信息转换成文字信息的方 法,包括; 设置不同角色对应的优先级; 获取庭审过程中产生的语音信息; 根据设定的优先级顺序将语音信息转换成文字信息。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庭审过程中语音信息转换成文字信息的装置,包括; 优先级设置单元,用于设置不同角色对应的优先级 语音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庭审过程中产生的语音信息; 转换单元,用于根据设定的优先级顺序将语音信息转换成文字信息。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优点 本发明设置不同角色对应的优先级,并根据设定的优先级顺序将语音信息转换成 文字信息,实现了对庭审过程中产生的实时语音资料的高效和准确记录。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 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 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 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法律诉讼中,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吧?需要什么格式?必须做鉴定么?
法律诉讼中,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在录好后最少刻制光盘:法院、对方、你自己、你的代理人各1张,有MP3、CD等音频格式,在每张光盘上写明录音人、双方谈话人及双方的电话号码、录制设备、录制时间、录音时长等内容。有需要提供书面文字的格式一份,突出主要矛盾,方便法官记录核对信息。
如果对方对录音有异议可申请鉴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7、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参考资料:全程录音录像可让刑讯逼供“见光死” -中国普法网
法院里面原告和被告的通话记录转成文字通话记录的内容怎么打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录音是通过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得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
关键是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能否采信,有什么办法让法院采信。
如果对方不认可的理由是双方在这个时间段没有打过电话,那么,由于你提供了通话记录,可以佐证双方在某时间段通话的真实性,法院依法会采信。
如果是对通话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录音中的声音不是他的,或者认为经过了剪辑修改,那么应该由他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比如申请司法鉴定。否则,也应当认可。
谈话录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视听资料”,当然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谈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看是否“(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而没有涉及以上三点的谈话录音,当然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但如果对方不认可,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当然,也可申请对录音进行鉴定。因为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较小,一般是需要和辅助其他证据使用的,即使对方不承认法院通过其他证据也会依法认定。
那么,确定什么是“(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就非常重要了。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侵犯隐私权和采取强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例如采用窃听技术取得的录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行录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涉及非案件当事人隐私的录音、当事人在受到威胁或者强迫情况下的录音、当事人在神志不清情况下的录音等。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一般而言也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的表态是:不以录音资料取得是否为对方所知来判断合法性,而以该证据取得是否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来判断合法性。
中,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在录好后最少刻制光盘:法院、对方、你自己、你的代理人各1张,有MP3、CD等音频格式,在每张光盘上写明录音人、双方谈话人及双方的电话号码、录制设备
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
的前提下,还可 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法律诉讼中,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吧?需要什么格式?必须做鉴定么?法律诉讼中,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在录好后最少刻制光盘:法院、对方、你自己、你的代理人各1张,有MP3、CD等音频格式,在每张光盘上写明录音人、双方谈话人及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