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出封号“新规定”,这5种行为或将导致“封号”,望周知
微信现在已经是我们日常生活所必须的一个软件,不管是工作,学习,生活我们已经离不开微信,真不敢想某一天微信取消了我们的生活是不是又要恢复到QQ时代。其实对于微信的使用也有很多的要求,不是所有的操作微信都允许,而且微信与微博一样,如果你有任何的违规行为,将会被封号,如今微信再次升级,出台封号“新规定”,以下5种行为将永久封号,不少人已“中招”。
第一,加好友
对于微信来说没有好友基本处于没有太大用处的,而且微信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沟通最方便的一点,但是对于加好友绝大多数人都是在注册微信后,成批导入手机通讯录好友已经成为很多人注册微信后的第一件事。但是以后这样的行为将不被允许,一旦成批加大量好友将会被微信直接封号,因为这样在微信后台是违规操作。
第二,频繁发送链接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收到好友发来的链接,有的是为了砍价,有的是为了助力,有的则是一些新闻。以后如果让微信发现你频繁发送链接也是会被封号的,因为很多钓鱼软件都植入在一些宣传或者砍价链接中,如果通过微信进行传播,微信将成为钓鱼软件平台,这种情况微信是绝对不允许的。
第三,发布低俗内容
微信里我们经常会发朋友圈,也有的人经常在群里发一些内容,有很多人的微信受到不法分子的控制,向其所在群及朋友圈发送低俗内容,这就让整个网络环境变得太过差,微信作为一个平台,绝对不允许让这样的事情存在。
第四,多个微信同开
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是只有一个微信号的,有一部分人会使用两个微信号,一个是为了工作,一个是为了生活,而且微信也有切换账号的功能,为的就是大家使用起来方便。但是有些人会一下注册很多微信号,每个号做不同的用处,甚至有些人会利用这些微信号做违法行为,所以在微信方如果发现有人使用很多微信号,则会对其进行封闭处理。
第五,朋友圈贩卖野生动物
现在很多人都加入了微商,而且他们基本每天都会在朋友圈发很多自己的商品,需要的朋友根据好友发的朋友圈去选择自己喜欢的商品。但是有些人则使用朋友圈功能发贩卖野生动物信息,很多人通过个人途径获得野生动物,但是苦于没有销售途径,就会选择在朋友圈里发状态让大家帮助出售,微信一旦发现这样的行为就会直接封号,野生动物是我国非常珍贵的,善意捕杀和贩卖是违法行为,这样的违法行为微信是不可能纵容的。
微信给我们提供的是一个非常完美的环境,非常干净的平台,微信给予我们的是方便,但是有些人却利用这种方便做违法的事情,平时不使用微信做违法行为都会受到严重的惩治,而使用微信平台做任何违法的事都会被严肃处理,微信不是给予犯罪的一个平台,微信也不是给犯罪份子提供途径的平台。
在这个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很多事情都是依靠互联网来实现的,工作离不开网络,生活离不开网络,很多人都觉得在网络上做一些人别人抓不到,其实不然,我们在上网的时候都有一个专属的ID,如果你用这个ID犯了任何的错误,我们的网络警察都是可以抓到你的。
微信最初的开发出来的时候马化腾都没想到有这么多人会使用,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现在已经有超过10亿人使用微信,每天人们在微信上会进行很多沟通,而且现在微信的聊天记录还可以当做证据,法院起诉都认,这样的情况下微信怎么可能允许违法行为在微信上出现。
有些人觉得微信只不过是一个软件,不会有太大的能力,总是想以身试法。还有些人经常在微信上发布一些比较否定或者违背事实的言语,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新冠疫情期间,就有人利用微信虚假宣传关于疫情的信息,他们以为这样的胡说八道不会被人发现,其实是错的,有多少人因为虚假宣传被查到后抓捕,个个案件历历在目,所以千万不要觉得微信什么惩罚措施都没有,一定按规矩使用微信。
终于知道为什么法律规定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了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但不能穷尽证据的各个方面。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作为法律证据呈堂。QQ聊天记录虽然大多数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而且聊天记录也有虚拟内容,但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三大要件:①、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②、QQ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③、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第三、从立法的实践来看,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加。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随之必然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现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被告王某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出轨,且能证明QQ昵称是被告本人,同时还有被告立下的保证书相互印证,形成了充分的、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证明被告出轨的相关事实,因此立法实践中QQ聊天记录能够成为法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
对方出轨,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微信、QQ等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使用,但有一定的要求。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二、对此类电子证据的要求:
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仍然与其它证据的要求一样,需要满足“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真实性,是指微信、QQ聊天记录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修改伪造的。这种电子证据比较容易获得,但也是比较被修改数据的。向法庭提供时不能伪造修改聊天内容,必须保证聊天内容完整。在法庭上,法官会要求当庭展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从微信当中当庭查看是否真实内容,不能是简单的打印截屏下来,原件必须保存好的。
如果害怕手机丢失或者数据被删,可以到公证处对重要证据办理公证保存。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业务时,会要求机主亲自前往,审查聊天记录是实名认证过的微信用户的真实聊天记录。公证员会对手机登录微信过程,和哪个用户聊天内容,进行截屏打印,出具公证书,并且附录公证光盘。关联性就是聊天内容必须反映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外遇事实,不能和本案无关。
三、聊天内容在证实出轨行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微信、QQ等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出轨证据使用,如果只凭这一份证据来认定夫妻一方是否出轨的时候非常少,法官审理离婚案件肯定是非常谨慎的,认定外遇出轨也要非常谨慎,如果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比较短暂,涉及外遇事实并不是很多,或者比较模糊,那么法官可能就不能给你轻易认定外遇的事实,还需要你提供其他的证据来充分证明,例如录音证据,外遇照片,开房记录等等,如果没有,那么法官可能就无法认定外遇事实存在,这不是法官的偏袒,而是法律必备的谨慎,在事实真相不能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法律谁也不会帮组,不站台,原告也不帮,被告也不帮,法官处于一个中立的态度。比较你要主张对方有外遇的事实,你就必须有举证的义务,要举证充分证明这个事实存在。
其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在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并符合规定的情况,才有可能获得损害赔偿。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仅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聊天记录被对方公开算违法吗?
聊天记录被对方公开,对方是违法的。对方可能会涉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法律分析
公开当事人聊天记录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