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调取通话记录(律师可以调取通话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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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调取个人通话记录吗?

法律分析:是不可以的。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后可以自行去查询通话记录,也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去查询相关信息。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民事诉讼中律师有权查通讯记录吗?

一、民事 诉讼 中 律师 有权查通讯记录吗? 民事诉讼案件中,只要案情需要,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就有权调取公民的通信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证据 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什么是法院调查令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法院调查令能否调取一年前移动通话记录 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二、证据收集的方法 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 证人 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 犯罪嫌疑人 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 行政处罚 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律师在案件所起的作用是非同小可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并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有利的信息。在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一切有利的证据必须经过相关人员同意之后便可食用。同时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多种,律师和当事人应当灵活运用。

如果你是律师,如何电话录音取证?

我相信大家都会思考这样的问题,就是身为律师,如何电话录音取证?

作为过来人,请让我来告诉大家:

第一、准备两部手机;用手机A为当事人本人号码的手机,用于拨打电话;以手机B为录像设备,必须保证电量绝对充足,最好备有充电设别;如有其他录像设备,也可替代使用。如无其他设备,使用手机A进行录屏也可,但是录像伪造的难度更高,因此更为可信。

第二、从手机A通讯录中抄下对方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将通讯录中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删掉;该步骤是为了拨打对方当事人电话时始终显示为电话号码,确认对方当事人身份时可多一重确认方式。如果仍然显示有对方当事人姓名,对方可能辩称号码并非本人号码。

第三、手机A保留页面在主屏幕,使用手机B或者其他录像设备,对准手机A,开始录像,点击拨号键盘,在拨号键盘输入对方电话号码,拨号,点开免提;注意先录像,再拨号;该步骤需要将完整的拨号过程记录下来,不要从通话记录中直接拨打对方电话,如前所述,避免对方辩称号码为我方事先准备好的通讯录备注。录像时最好为手持录像设备手机B,有一定的动作,或者靠近手机A,让手机A的屏幕上出现自己的影子,增加视频无任何删减或者修改的可信度。

第四、在你通话结束,先挂断电话,再暂停录像,保留好保存在原始录像设备中的视频文件。如需要诉讼,作为证据提交时,可将该段视频刻录光盘提交法院。开庭时将手机B带上,法官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会要求核对原视频载体。用以上为“有预谋”的电话录音步骤。但是如果条件有限,或者情况突发,那就怎么方便怎么来,手机可以录音就录音,可以录屏就录屏,先保留证据,再考虑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1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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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9-27 下午 05:47:29

    ,避免对方辩称号码为我方事先准备好的通讯录备注。录像时最好为手持录像设备手机B,有一定的动作,或者靠近手机A,让手机A的屏幕上出现自己的影子,增加视频无任何删减或者修改的可信度。第四、在你通话结束,先挂断电话,再暂停录像,保留好保存在原始录像设备中的视频文件。如需要诉讼,作为证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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