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负面素材(黑客负面素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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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犯罪及它的危害的作文。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诈骗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

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

(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2) 罪名的欠缺

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

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中国顶级黑客,为报南海王伟撞机之仇,将国旗插到了白宫上,他是谁?

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改变,现如今我们的衣食住行已经离不开网络了,但是网络并不是一个绝对安全的地方,网上有很多黑客的存在,寻找网络的漏洞,攻击别人的电脑,进行非法活动,比如说之前的熊猫烧香。

说起黑客,或许很多人都会觉得这并不是一个好职业,网上关于黑客的报道都是一些负面消息,但是也有很多黑客利用自己的技术主动维护网络治安,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今天我要说的是中国顶级黑客林勇的故事,为报南海王伟撞机之仇,将国旗插到了白宫上。

4.1中美南海撞机事件

2001年1月20日,小布什就任美国总统,他放弃了在克林顿时期建立的中美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反而将中美关系定位为“战略竞争对手”,公开表示对华政策应当强硬一些。在这样的背景和环境之下。

2001年4月1日,美国一架海军EP—三侦察机,在没有经过我国允许的情况下,就对我国南海附近海域的上空进行侦查,被我国海军航空部发现之后,迅速派出两架歼811战斗机进行监视,并且发出了拦截任务,两方的战斗机发生了碰撞摩擦,我国编号81192的飞机坠毁,飞行员王伟跳伞之后失踪,后经过确认,王伟已经牺牲。

我国飞机之所以坠毁,就是因为美国飞机在飞行过程当中违反了飞行的规则,突然向我国飞机转向造成,也就是说,美国飞机有可能是故意撞击,才会导致王伟驾驶的那架飞机坠毁,接着美国又在没有经过我国允许的情况之下,私自降落在了南海岛陵水机场,这简直就是故意破坏我国领土主权的行为。

中美双方对此次事件僵持不下,我国几次要求美国道歉,美国却态度强硬,坚决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这件事情逐渐演变成了一场外交危机,这件事情最终以美国发表了一段含糊其辞的道歉文,画上了一个句号。其实当年美国对我国有诸多打压,王伟飞机坠毁也不过就是其中的一件罢了,事情发生之后,中国人民群情激愤,希望美国能给我国一个说法,对王伟飞行员的牺牲深感惋惜。

黑客林勇

但是大多数的人都是普通老百姓,除了愤怒,也不知道该怎样做,但是匹夫之怒,天下缟素。我泱泱大国13亿的人口,总有那么几个有勇有谋的,其中有一个黑客名字叫做林勇,替中国人出了这口恶气。

林勇是我国非常有名的黑客,他的计算机技术十分高超。他是中国红客联盟的创始人,红客联盟又是一群计算机爱好者,对计算机技术进行交流和探讨的地方,之所以命名为“红客”,就是因为这群人不仅喜欢计算机,而且非常爱国。在红客联盟当中里面最多的成员达到了八万人,也是全球最大的五个黑客组织之一。红客联盟取得过很多傲人的成绩。

作为中国人,林勇的骨子里面也有一腔热血,1998年,印度尼西亚发生了严重的动乱,身处印度尼西亚的中国人也遭到了迫害,尤其是中国妇女,在印度尼西亚遭遇了巨大的侮辱,红客联盟十分气愤,攻击了印度尼西亚的网络,差点导致印度尼西亚的网络系统瘫痪。

将五星红旗插到白宫之上

这次发生了南海撞机事件,林勇和红客联盟当中的人,无比愤慨,他们自发和美国打起了网络之战,对美国网络进行攻击,经历过漫长的斗争之后,他们黑进了美国白宫的网站,将五星红旗插到了美国白宫,并且还写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这几个字,那一面面五星红旗,就像一根钢针一样,刺进了美国高层的内心。

红客联盟将五星红旗插到美国白宫之上,极大地鼓舞了中国人民的信心,尽管在外交手段上我们没有得到一个公平,但是这场网络之战的胜利,让中国人扬眉吐气了一口。尽管他们的做法,我们不能提倡,但是却发自内心的认同,像美国这种破坏我国领土主权的行为,本身就不能有任何纵容。侵犯我国领土在先,撞击我国飞行员在后,并且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拒绝不承认,事发之后态度恶劣,国际公约无法制裁的,自然有民间义士去制裁。让美国看到中国人民的团结。

后来的林勇

发生南海撞机事件之后,中国红客联盟的影响力在我国达到了最大,很多人都下定决心开始研究黑客技术,希望能够成为红客联盟的一分子,但是在2004年,林勇却突然解散了红客联盟,让很多人都觉得十分费解。不过据我推测,可能是因为加入红客组织的人越来越多,里面的人参差不齐,不是所有的黑客都是像林勇一样做好事的,难以管理之后,不如破而后立。

虽然红客联盟被解散了,但是熊熊燃烧的爱国主义精神一直都没有熄灭,红客联盟也在解散之后不久,再次重组成为另一个黑客组织,他们用高超的技术再次守卫着国家和网络的安全,并且他们做出了承诺,以后绝对不会走商业化的道路,红客联盟将一直是一个爱国的黑客组织。而林勇本人是一个非常优秀的黑客,他在2009年的时候拿到了信息安全社会影响力奖。相信未来在黑客技术这一方面,他一定能够取得更加杰出的成就。

林勇和红客联盟,在我心里就像古代惩奸除恶的大侠一样,有人说侠以武犯禁,然而法用于正既正,法用于邪既邪,他们用自己掌握的高超技术,守卫着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替中国人民出了一口恶气,像他们这样的人,代表了我中华民族的气节与脊梁,不管哪个时代,国家都需要英雄作为榜样,而林勇就像为国为民挺身而出的英雄一样,将爱国主义情怀,贯彻到了自己的职业使命当中。侠之大者,为国为民。

黑客是什么?

实际上很多人都不理解黑客这个词的真正含义。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黑客这个词的含义也是在不断变化的。通常来说,黑客是那些通过隐秘手段尝试入侵计算机系统的人。但是我们也都知道,黑客的能力绝不仅限于盗取用户密码或者入侵某个名人的Facebook账户那么简单。 有一些黑客为大型企业工作,职责就是保护这些企业的网络,不被其它黑客攻击和入侵。还有些黑客只是为了找乐而发动网络攻击。有些黑客活动家会通过黑客行为表达自己对于某个企业或政府政策的不满。有些黑客盗取别人的账户、密码、认证码或其它有利可图的目标,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当然,也有些黑客只是为了曝光系统中存在的安全漏洞。他们都统称为黑客。 黑客这个词一般来说是带有负面色彩的,因为品行良好的黑客很少出现在电影电视,书籍或其它大众媒体中。为了改变人们对于黑客的负面印象,黑客们尝试创建了另一个名词:破坏者(cracker)。由于大众媒体对于黑客群体的误解,将黑客直接与犯罪等同起来,因此黑客们才想出了破坏者这个名词,希望能让大众将他们区分对待。但是这个词汇一直没有流行起来,所以在任何有关计算机入侵的事件报道中,我们很难看到媒体采用破坏者这个词。 因此现在,黑客泛指那些尝试入侵计算机系统的人,不论他是何意图。 而对于黑客这个词比较权威的解释,我们可以参考Eric Raymond著名的黑客术语辞典(Jargon File): hacker n. [本意,指用斧子制作家具的人] 1. 迷恋于探究可编程系统中的细节以及如何扩展系统能力的人,而普通人只希望了解系统的一小部分必要内容。RFC1392即Internet Users’ Glossary中将该术语的定义适当放大为:那些因深刻理解系统内部运作机制而感到快乐的人,其中的系统尤其特指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 2. 狂热的编程爱好者或那些热衷于实际编程而不仅是编程理论的人。 3. 能够欣赏黑客价值的人 4. 能够快速编程的人 5. 某些特殊程序的专家或频繁使用该程序的人,如‘a Unix hacker’(定义1-5是相互关联的,人们一般将其归纳为一类) 6. 对某些事有狂热的爱好或是专家。比如比喻某人是天文学黑客。 7. 喜欢有创造性的智力挑战,克服思维局限。 8. [不适用] 怀有恶意的试图发觉周围任何敏感信息的人。比如密码黑客、网络黑客。该含义的正确术语应该是破坏者(cracker)。 被称为黑客(hacker)一词的人,意味着属于全球性的网络组织的成员。(参考the network)。 有关这方面的基本文化,可以参考如何成为一名黑客 FAQ。 同时也意味着该人志愿遵守某个版本的黑客道德规范 (参考hacker ethic). 一般来说,黑客不是自封的,而是由别人承认的。黑客们将自己看做是某种精英(在某些能力方面),因此新人很乐意自称为黑客。被打上黑客的标签会让人有自我满足感,但是如果仅仅是自封的头衔,而实际上并没有真材实料,很快就会被大家当做山寨货(bogus)来对待。可参考geek, wannabee. 黑客这个词最早出现在上世纪60年代,被用来代指TMRC 和MIT AI Lab 流行的黑客文化。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的青少年无线电通信爱好者和电子爱好者也算是最早的黑客。 看过了上面的介绍,你打算做一名黑客吗? 和其他所有专业领域一样,黑客领域也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化。要想融入该文化圈,你必须证明你是有真材实料的。这一点和其他IT相关领域一样,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大牛,但周围的人都在试图证明你是错的。而黑客圈在证明自我价值这一点上要比其他主流IT圈更严格。 如果你打算做一个文明的黑客,那么我建议你可以在某些网站上学习一下黑客文化或买本书看看。通过学习,你可以了解到作为一个网络安全专家常用的工具,技术,攻击方式以及伦理道德等内容。而这样的学习可以让你即获得了相关的经验,又避免了为了证明自己的实力而进行的攻击测试。 记住,一个文明黑客和一个不文明(非法)的黑客的唯一区别就是,所实施的入侵行为是否得到了目标一方的事先许可。做一个文明黑客也是可以通过帮助企业检查网络漏洞等方式赚到钱的,所以,一定要确保每次入侵行为都是获得许可的。

中国的黑客到底有哪些惊天动地的故事

首先,黑客这个词涵盖面太广。一些有点小技术的人现在也被称为黑客,但这些人实力有限,难等大雅之堂。

中国黑客比较由影响力的就是红客联盟创始人林勇(lion)。红客联盟是一个爱国黑客组织,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力,比如2001 年 4 月,因2001 年 4 月 1 日 ,美国军用侦察机将中国战机撞毁导致飞行员王伟坠海死亡。当月月底,美国黑客组织开始攻击中国网站。为了反击美国网络,2001年5月1日,lion组织中国红客联盟以及“鹰派”等黑客组织的8万会员应对美国及其黑客组织发出反击,最终成功反击将白宫网站攻陷。此次攻击完胜美国黑客组织和官方安全部门。(8万会员的说法应该是记者瞎说的,据说红客联盟核心成员在接受采访时说,其实操作的就是5个人。之所以说8万人,应该是把几个论坛注册会员全部算进去后还加以夸张了。)

但这些行为对外交不利,所以政府部门曾出面劝诫红客联盟。后来因为一些网络攻击,红客联盟一名核心成员心中血性激发,一怒之下将中国国旗插在了美国官方网站首页上。这一行为充分说明了我国黑客组织的强大, 但也在外交上有一点负面影响。据说,这就是红客解散的原因,他们不愿做为美国的政治“把柄”存在而选择了解散。

目前,红客联经过两次解散、重建,但行事风格和高层成员已经和那一代人有区别了。但我们不得不说,老牌的红客联盟也很威武!

对黑客文化,你了解多少?

几乎每一天一个国家的国防网站都在遭受着黑客的攻击,大家将这种黑客的攻击称之为是一种文化。其实我个人对于黑客文化并不是很认同,我甚至认为他并不能够被称之为是一种文化。因为这种黑客攻破网站的同时所带来的影响既有正面也有负面,所以说黑客文化到现在为止,没有得到广泛推荐的原因,也是因为如此。

就比如说大家在看到一些网络安全的知识的时候会了解到,可能有黑客会对这个网站进行攻陷,然后通过这种手段去获取一些这个网站之中的秘密信息。然后通过其他的手段对这些秘密信息进行贩卖,甚至一些国家的安全网站也有可能遭到这些黑客的攻击,这些黑客他们就是通过这样的手段去获取一些电脑上面的保密信息,抽取这些电子数据。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黑客所做的都是这样的事情,有一些黑客他们也是作为一个网络的安全维护者,可以说每一个网站或者是说每一个国家的安全系统都是需要这样的黑客的技术去维护的。因为可能一般的网络工程师他们本身的技术是能够得到一个明确的展现的,但是像这些黑客他们的技术实际上是被隐藏的。

可能很多的黑客他们入侵系统你基本上无法查到这个人到底是谁,因为是这种隐身的入侵,所以说将他们称之为是从黑暗中到来的不速之客,简称黑客。那么像这样的一个集体,以及他们所作出的行为,我个人认为并不能够将他们称之为是一种文化。因为文化它相对来说更好的还是希望能够去弘扬,至少在这其中的有利点应该是很多的,而不是像现在的黑客文化这样存在着很多的瑕疵。

他13岁是中国最小“黑客天才”,因不想写作业黑掉学校网站,后来怎样?

大家平时应该都喜欢看一些美国的大片,特别是一些特工,汤姆哥的碟中谍系列一直都是很多人喜欢的,而且几乎每一个特工的背后都有一个计算机技术高超的黑客在支持着他们,毕竟很多地方不是说进就进的,这些黑客也就是大家说的程序员,不过普通的程序员达不到这个高度而已,因此黑客是一个非常神秘而且厉害的角色,之前国内就有一个小黑客,为了不写作业,直接黑掉了学校的网站。

这个小黑客是一位小学生,叫做汪正扬,他二年级的时候就开始接触编程,这也让他提前的就养成了一个编程的思维模式,而且他还很喜欢编程,每次一玩就是一天,父母看到他如此喜欢,也非常支持,给他配了一个非常高配置的电脑,来帮助他解锁更多的操作,家中的书籍也都从童话书换成了编程相关的书籍,从此就走上了这个道路。

因为常常沉浸在编程的世界当中,他不喜欢写作业,因为写作业会让他的思路断掉,于是有一天突然兴起,把学校的网站黑掉了,之后还更改过一些购物网站的价格,不过好在别人及时发现,没有造成损失,不然的话这后果也是不可估量的,他的父母也知道了要及时的纠正孩子的思想,毕竟他还小,不知道那些事情不可以做,如果不提前纠正,以后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13岁的成为了360公司年龄最小的漏洞报告者,被大家称为年龄最小的“黑客”,后来还参加过许多大大小小的互联网比赛,名次还都不错,而且他还说自己比较喜欢听别人叫自己“白帽子”,这样比较有正义感,黑客听起来好像比较负面,不得不说,除了技术之外,他的思想也是非常正确的,大家对此怎么看呢?

2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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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9-28 下午 09:34:3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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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9-29 上午 05:16:39

    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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